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打造旅游经济强市
  1.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的重要产业。旅游产业综合性强、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被誉为朝阳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有利于扩大开放,拉动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繁荣城乡经济;有利于拓展就业空间,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我市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发展旅游业的良好条件。近年来,我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但在新的形势下,与旅游先进城市相比,与历史文化名城地位相比,与
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比,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产业化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全球旅游消费需求迅猛增长,休闲产业急剧膨胀,区域竞争日趋激烈。我市旅游业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承受着空前压力和严峻挑战。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乘势而上,尽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2.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要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旅游强市战略,围绕构建和谐首府、实现富民强市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市场机制,科学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宣传促销,打造全国知名品牌,提升配套能力,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素质,加快质量效益型扩张,将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争取通过510年努力,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

    二、推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提高旅游产业综合效益
    3.
科学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围绕建设“天堂草原·魅力青城”城市的目标,
修订和提升《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呼和浩特市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呼和浩特市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等重点旅游规划。各旗、县、区要依据总体规划,制订区域旅游规划和景区详规。新景区的开发以及现有景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建设,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加强景区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各类破坏性建设及不谐调建设。
  4.培育龙头品牌景区。结合市场需求,有序开发出新的具有强大聚客效应的特色旅游景区。

    一是大青山旅游开发区。重点开发武川县人工草原、德胜沟红色旅游、哈达门高原牧场、太伟休闲度假中心、白石生态旅游区、乌素图森林旅游开发区、大青山野生动物园等景区
   
二是城市多元文化旅游带。重点开发和林格尔北魏文化系列景区、昭君博物院、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观音庙、
清将军衙署、公主府等景区。积极打造伊斯兰风情景观街、成吉思汗蒙元文化建筑景观街、蒙元文化建筑景观街等在内的多民族文化特色景观街,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融合城区。

    三是黄河生态旅游带的旅游景区建设。重点开发土左旗哈素海旅游度假区、托克托县黄河生态度假旅游区、清水河县老牛湾生态旅游度假区。

    在不断开发、完善各重点景区的基础上,要积极整合现有景区资源,形成完善的一日游、二日游短途旅游线路。

  5.大力发展旅游会展业。旅游会展业作为城市经济的强力助推器,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改善城市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的品位、品牌和档次。抓住我国会展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利用首府作为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以本地区的有产业优势及潜在优势产业为重点,依托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内蒙古展览馆等现有场馆,打造区域性的旅游会展业中心;把旅游渗透到各种展会活动中,完善产业链;注重市场拓展,加大招商力度,不断提升旅游会展业的品位与档次,充实旅游会展业的内容,大力发展旅游会展业。

    6、大力推进观光旅游向复合型旅游转变。完善、提升观光旅游,大力发展文化游、生态游、工农业游、都市游、红色游、休闲度假游、商务会展游、体育健身游等专项产品,形成多元化、系列化、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城区、重要景区要进一步完善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配套设施,城市特色街区、标志性地带和繁华中心区要抓好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畅化工程,积极开发融风味小吃与艺术表演于一体的服务项目,进一步丰富旅游市场。
    7.
加快发展工农业旅游。我市工农业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要把发展工农业旅游作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有效途径,作为培育壮大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点,完善配套设施,丰富旅游产品,加强促销与规范管理,提升素质,促进工农业旅游更好发展。

 8、加快发展红色旅游。借助“乌兰夫纪念馆—乌兰夫故居”、“大青山抗日根据地”被列入全国100家红色旅游经典项目的有利时机,争取国家资金对乌兰夫故居、纪念馆、大青山抗日根据地进行大规模修缮、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高科技声、光、电手段,综合现代博物馆和会展领域的科学理念,提高产品的观赏性、布展的生动性、游展双方的互动性,从而不断提高红色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9.开发节庆旅游产品。提升昭君文化节、国际民间艺术节等旅游节档次和内涵,探索节庆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办会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节庆和旅游相互促进、共同繁荣。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敕勒川旅游节、托县葡萄节、武川县马铃薯节、清水河县黄河文化旅游节等节会产品,形成不同梯次、互为补充、特色各异、效应明显的节庆产品体系。

10.加强旅游与文化的结合。深度挖掘黄河文化、草原文化等各种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的文化品位。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旅游资源,结合自然、人文资源,展示文化魅力,提升旅游审美价值。充分发挥我市文化、电视传媒的优势,调动文化专业队伍、民间艺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原则,创作编排民族特色突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专题文艺节目,打造我市文化旅游的知名品牌。
  11.促进旅游商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成立市旅游商品开发领导机构,加强政府对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指导,建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引进机制。以仿真动物工艺品、牛皮画、奶酒等为基础,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从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扶持和培育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建设和完善重点旅游区游客集中购物场所,要把旅游商品开发与我市文化内涵、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典故等有机结合起来,扶持开发一批具有纪念性、收藏性、实用性、欣赏性、馈赠性的草原特色旅游商品。不断推出具有草原特色集标志性、创意性、观赏性、实用性为一体的旅游商品。

12、大力发展冬季旅游项目。积极开发冬季旅游项目,利用我市现有的滑雪场、博物馆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活动,弥补我市旅游季节明显的不足。
   
三、加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旅游功能
  13.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加快航空、铁路、公路、城市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等交通环境建设,打通与周边省市的对接通道,促进旅游区域合作。利用白塔新国际机场完成的有利条件,增加到主要客源城市的国内航线,开辟呼和浩特市至境外主要客源城市的航班(包机)。抓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改造,增加公路收费站通道。铁路部门积极协调增加我市的始发列车、停靠列车,争取更多过路车软卧铺(席)位,增开旅游列车和假日旅游专列。加快连接旅游区的支线建设,拓展旅游区公路的通达深度,建立起立体化、全方位、开放式的旅游快速通道。新建公路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排通往新开发旅游景区道路建设。对通往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旅游示范点的道路建设,交通部门给予支持。

14.加快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规范化经营、标准化服务、程序化运作为标准,按照“散客自助旅游集散地、单位团队旅游服务中心、景区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旅游数据统计点、旅游票务中心”等功能,加快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出行服务、质量投诉、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游客接待中心。重点旅游旗、县、区要加快星级宾馆建设,力争每个县城至少有一家三星级宾馆。鼓励在旅游城镇、旅游区周边发展符合规划的特色家庭宾馆。完善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道路、停车场、给排水、公厕、垃圾及污水处理、供电、通信、消防、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健全城市旅游及道路标志系统,车站、城区及主要景区(点)要设置规范的、中外文对照的各类标识牌。对旅游路网、通讯、信息化、客运、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交通、城建资金要给予配套扶持。抓好城市广场、商业街区、休闲街区、美食娱乐街区等服务区建设,推进城市旅游

    四、创新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强化旅游经营管理
    15
.深化景区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景区三权(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逐步改善调块分割,管理多头的行政体制。鼓励民资、外资、社会资金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景区改革。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景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16.加快外向型旅游业发展。坚持以开放促发展,推动旅游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发一批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项目,吸引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旅游业。积极引进境内外大旅行商、开发商、旅游饭店集团的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和人才。扶持、引导旅游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具有优势的集团,培育一批全国知名的饭店经营集团、景区经营集团、旅行社集团,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市旅游企业竞争力。
  17.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旅游培训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法推行旅游行业持证上岗、在岗轮训、岗前培训等制度。建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引进旅游管理、营销、策划等各类人才。加快外语导游员的培养。加强旅游院校和旅游学科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办旅游学校。扎实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旅游管理和服务标准化、特色化、精细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旅游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8.依法规范旅游市场。加强旅游行业法制建设,促进旅游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公安、工商、税务、交通、建设、文化、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综合旅游执法机构,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旅游市场。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从严打击无照(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违约失信等行为,规范净化旅游市场。建立旅行社信用登记和评价制度,运用一切法律政策手段引导、鼓励旅行社文明、诚信、守法经营。
  五、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19.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加大营销经费投入。市、旗、县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主要旅游企业和景区要设立专门的旅游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旅游营销人员,加大旅游营销经费投入。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专职营销人员不低于全员的10%,每年宣传、营销经费投入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5%。对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其业务需要,及时签发所需的签证。
  20.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的市场开发机制。统一规划,搞好城市形象、重点景区、重点线路的宣传促销。鼓励企业、景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特色宣传和产品代理。积极与国际大旅行商合作,推行旅游客源市场委托代理制。形成市、旗、县区、景区、旅行社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促销体制。结合媒体的重要程度,按照宣传的档次和水平,对旅游企业给予相应的旅游宣传补贴。旅游宣传要纳入目标管理和全市对外宣传计划,遇有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考虑与旅游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21.
形成宣传合力。建立多部门组成的旅游宣传队伍,将宣传、旅游、文化等部门及各旗、县、区的宣传资源进行有机整合,集中资金,统一形象,捆绑宣传。市属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要拿出合适的版面和时段,开展公益旅游广告宣传,展示呼和浩特产品、线路和形象。采取政府、景区和企业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大型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发挥文联、历史文化研究会、摄影家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扶持和奖励拍摄以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为背景的影视作品,出版歌颂首府、反映首府新变化、探秘首府古老历史文化的文学作品、摄影作品和歌曲。整合全市网站资源,加强呼和浩特旅游网络建设,开通外文版网页,实现网络宣传效果最大化。充分利用专业策划、新闻广告、游客和专家宣传、大型活动、区域联合等手段,内部促销和外部促销相结合,大幅度提高旅游促销水平,打造和提升天堂草原  魅力青城旅游主题形象。
  六、加大政府主导,加强政策资金扶持

    22.设立旅游建设基金。市财政设立旅游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前景看好,发展潜力大的旅游项目,扶持具有民族特点的产品开发,以保障旅游产业的正常发育和稳步发展。
  23.扶持旅行社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扶持旅行社发展。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国际旅行社开展境外促销,实施入境游开发;对入境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国际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织的游客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专列、包机、大巴予以奖励。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24.优化旅游企业经营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落实国务院200198号文件对旅游企业的相关政策。对重点旅游星级饭店的水电气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标准收取。严禁对旅游企业重复执法,对市级信用旅行社、重点旅游饭店实施重点保护政策。坚持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凡有上下限的收、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执罚。坚持首次不罚制度,凡执法中首次发现旅游企业轻微或较轻的问题,一般不予罚款处理。全面开展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旅游企业的负担。

  25.实施税费优惠。对重点发展的旅游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上缴的符合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要按规定执行。
 
  对按照市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兴建的大型旅游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政府要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凡在市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6.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市、旗、县、区政府财政预算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增加,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编制规划、建设公益性服务项目、对旅游商品开发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启动等,并积极为国家、自治区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金融机构要支持旅游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市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每年对主要旅行社及需要增加服务设施的主要旅游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景区创建A级旅游区点,对新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景区政府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旅游商品企业引进我市急需的开发项目,科研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政府对新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给予贴息扶持。
  27.优先安排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旅游项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供地。对列入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区和旅游项目要合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非政府投入的重大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办理供地。
  对全市旅游业发展具有拉动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优先安排用于旅游项目建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28.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旅游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工作。充分发挥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旅游企业信用评价机构,规范旅游市场行为。要调动一切力量,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心协力发展旅游的局面,营造大抓旅游、抓大旅游的良好机制和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