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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旅游汽车服务规范
为营造良好的旅游客运发展环境,加强旅游客运管理工作,为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汽车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凡经交通运管部门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旅游车辆企业(临时旅游汽车),在具备交通运管部门批准条件的同时,应符合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车身两侧喷涂经营者名称、交通与旅游服务监督部门投诉电话;
二、从事旅游客运车辆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标志、公里单价标志、运营标志完好无损、不褪色;
(二)司机服务监督卡片固定在车内明显位置上;
(三)车身漆皮、玻璃、装饰件整洁光亮、轮胎无泥污;
(四)车内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齐全整洁;及时清洁烟缸;头垫、靠垫平整清洁、不缺不破;
(五)引擎无油垢,后背箱清洁整齐,无杂物。
三、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驾驶人员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仪容整洁:保持个人卫生,发型整齐,着装清洁,美观大方;
(二)仪表大方:接待乘客时要稳重大方,姿态端正,面带微笑,谈吐得当,热情周到;
(三)精神饱满:旅游汽车司机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精力充沛;
(四)举止文雅:接待乘客要始终做到彬彬有礼,落落大方。执行任务前和执行任务中,不食生葱、生蒜等异味食品;
(五)旅游汽车司机要有高度责任心和事业心,尽职尽责、敬业勤业,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清洁舒适的服务。
(六)要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七)要具有良好素质和道德风尚,在服务过程中做到不卑不亢、自尊自重、遵守旅游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外事纪律,不向乘客借东西,不托乘客代买物品,不私拿回扣,不向乘客索要小费。
四、市交通运管部门在管理新从事旅游客运的旅游车辆企业(临时旅游汽车),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呼和浩特市旅游车辆企业(临时旅游汽车)统计表》(见附件)。
五、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的旅游车辆企业(临时旅游汽车),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企业章程及企业服务标准;
3、车辆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
六、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旅游车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旅游车辆标志,驾驶人员应佩戴上岗服务胸卡。旅游车辆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七、旅行社与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签订合同,并接受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监督管理。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经营者要共同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严禁争抢客源,相互压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各旅行社必须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租用不符合规定、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旅行社和其他单位、个人组织的旅游团队;不得投入手续不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
九、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车辆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得挂靠经营、以包代管的违规行为。
十、旅游客运驾驶员出车时应当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交通规费缴讫证和旅游客运标志牌。导游带团时应当携带出团行车单,以备稽查。
十一、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旅游客运经营者;打击带"病"、报废、不具备旅游客运条件的车辆和沿途揽客、超载运营的违法违章行为;查处旅行社擅自租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违法违章行为。对违法违规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严肃查处,在部门和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呼市地区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及人员。
附件:《呼和浩特市旅游车辆企业(临时旅游汽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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