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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旅游局
文件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呼旅发[2005]46号
呼和浩特市旅游调查统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旅游的宏观管理,综合分析旅游业发展现状、趋势及政策执行情况,为制定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统计局的有关文件及《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旅游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三条 我市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和旅游抽样调查制度。
第四条 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第五条 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第六条 抽样调查时间的确定。根据我市的气候情况,定在每年的3月、5月、8月、10月、12月,各开展一次调查。具体工作由旅游部门和城调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游客停留天数、过夜游客人均天花费、一日游游客人均天花费。旅馆业出租率。由此测算出全年的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最后经统计部门确认后上报。
第七条 每年春节、五一节、十一节三个旅游黄金周和昭君文化节等主要节庆活动的调查,由旅游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在取得相关数据后,由旅游部门测算出黄金周及节庆活动的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
第八条 各旗县区旅游局、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九条 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企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第十条 旅游企业评优及年检,将把企业旅游统计报表情况作为考核的必要条件。对不按时提供和报送旅游数据的旅游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统计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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